2.1 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缴纳。
2.2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或投标保证金的交付单位和投标人的名称不一致的,视为无效投标。
2.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其所投投标文件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投标人企图影响开标、评标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投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6)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7)中标人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8)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2.5 未中标的投标人在退取投标保证金时,须携带以下资料办理到代理机构的财务部门办理:
(1)投标人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打款凭证;
(2)保证金退换信息确认表(加盖公章)
2.6 中标人在退取投标保证金时,除携带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与采购人签订的采购合同一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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